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滁州学院,英文名称为Chuzhou University,简称“CHZU”;网址为。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设有会峰校区(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琅琊校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2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校训是“修德、求是、博学、笃行”。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院(部)自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准学校章程。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办学提供稳定的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六)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其他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以工学、管理学为主,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学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强化资源配置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和实施教学管理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重视加强校内教学科研与实践平台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实训、实习、实践搭建平台。实施和改革实践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丰富学生创新创业知识和体验,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重视科研工作,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通过决策咨询、科技服务、联合研发、基地共建等途径,深度开展校地、校企、校校科技合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融入滁州、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定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掘和传播地方特色文化,推动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学校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按照《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按照《滁州学院校长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滁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_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体现教授治学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教学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规程指导、咨询和审议以下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参与制定学校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
(三)论证和审查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五)指导各类教学竞赛和示范教学活动,开展学校教学考核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讨论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讨论通过教代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代表提案处理工作等。
第四十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滁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群团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院(部)日常教育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
(二)负责本院(部)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院(部)职工队伍建设。
(四)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与管理及就业工作。
(五)负责落实学校下达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科技服务。
(七)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院(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决策机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要求等按照学校《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系、教研室。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留学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国(境)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二)参加素质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完善的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工伤等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积极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双能”素质。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第六十六条学校重视教职工培训发展,开展有计划的培养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提升业务素质与技能,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等。
第六十七条外聘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职务升降、人事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在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四条学校财务预决算和社会捐赠等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开放办学、深度融入、合作发展,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学校根据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国家终身教育发展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友是指在滁州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的社会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徽篆字“滁”寓意“山、水、人”,“滁”字下方“U”是University的缩写,“1950”字样表明学校的创办时间。校徽呈芯片形制,凸显了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
第八十五条学校中文校名字体中“滁、学”二字源于1964年郭沫若先生为学校题写的校名,“州、院”二字从郭沫若手迹中辑用。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旗分为长方形主旗和副旗。主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白色;副旗旗面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歌是《滁州学院校歌》。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6月20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华大学,英文名称为XI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XH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学校现有郫都校区、宜宾校区、彭州校区、人南校区。
郫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
宜宾校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1号。
彭州校区地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276号。
人南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37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宜。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从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方面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支持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指导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5145万元。
第十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为奋斗目标,以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培育具有西华特色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学校的学科门类突出工科优势,工、理、文、管、经、法、教、艺、农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依法依规聘任、管理教职工;
(六)依法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_和_,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学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_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__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 校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依照学校校务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定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等相应学位证书。学校可以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西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活动;学校为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其按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节 学 院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载体。学校以学科、专业为依据设置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本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院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院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开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播活动;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党委、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学院依照党委(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学院学生培养的事项,学院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和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学科评议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和奖励以及各类学术荣誉称号推荐人选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下设系、中心、研究所等机构。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数为31-41人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方案及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科型学院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删减或增补,确定委员名单。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选举委员因离岗离职出现空缺时,须按照选举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增补委员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人才培养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院设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学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依法保障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适用关,设立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与选用过程中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的把关。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积极服务社会;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健全教职工专业技术(技能)职务晋升、专业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内部收入分配和福利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和聘约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种资助、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按期完成学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其职责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在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依规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利。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经费使用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经济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地合作,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章 校友、校友会和基金会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培训过的学生、学员,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名誉校友等人员。学校设立联络、关心、协助校友发展的专门机构,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设立“西华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西华精神,紧密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为学校、地方和国家发展及繁荣富强贡献力量。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吸引并接受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基金会依据其章程,主要面向西华大学的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活动开展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学校信息公开事项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信息共10大类信息。
第七十三条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视情况通过新闻报道、文件登载(全文或摘要)、专题解读、评论文章、情况通报、网络理政平台、其他方式等公开。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求是、明德、卓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徽标,英文校名以弧形围绕“西华”二字;“西华”二字采用白色篆字,从右到左,居图案中心;校训“求是、明德、卓越”居图案下方;“1960”代表学校建校的年代。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白字校徽,研究生佩戴蓝底白字校徽,本科生等佩戴白底红字校徽。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墨绿色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体的“西华大学”字样及校名英译全称,左上角配以学校白色镂空校标,校旗色彩与校标相协调,象征学校蓬勃的生机和办学活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三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务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务会提议,并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邮电大学,简称南邮。英文名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缩写为NJUPT。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学校设有三牌楼校区、仙林校区、锁金村校区、江宁校区四个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六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厚德、弘毅、求是、笃行”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内涵建设为主,强化特色,彰显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与课程设计、实习与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优化。通过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机构和组织,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以科技创新为重要职责,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施文化育人工程,切实发挥大学文化服务师生、推动发展、引领社会的功能。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组织实施培养与引进高端人才系列工程,持续提升师资、管理等队伍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优化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作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主体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学生亦可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可成为校友会会员。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校友会团体会员。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学术权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治学机构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术风气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性和代表性。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人数为不超过四十五人的奇数。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不得超过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担任委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
(三)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人选由上届委员联名推荐或集体建议,秘书单位汇总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在岗校领导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不以行政身份进入学术委员会,但可以学术身份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为主持。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入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校学位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公室主任、各教学机构行政负责人组成,所有委员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并批准是否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有效;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在教学工作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审议评估的专家组织。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研讨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如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研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指导制订全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对学校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制定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学改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审核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立项报告;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核;参与拟订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参与校内教学评估工作;接受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指导工作。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校长、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各教学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学科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或教授组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候选人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推荐,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各教学机构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督察与监控,促进学校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质量保障工作的良性运行。
(一)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审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方案;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促进教学改进的落实;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对学校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负责对有争议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实行教学一票否决;推荐和审议学校督导人选;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题调研等。
(二)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二级单位教学督导组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每届任期二年。
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负责实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领导机构。
(一)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负责受理、处理学校在岗位设置与聘任过程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
(二)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重大决策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校董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董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规范下属党政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自主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部、中心等教学机构。教学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基层组织。
第五十九条 教学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日常教学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负责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对教职员工实施聘任、培养和日常管理;实施教职员工的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财务、设备和资产管理;根据学科、科研、专业实验室等建设需要,按照学校规划,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工作;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教学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一条 教学机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教学机构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教学机构学术委员会是教学机构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教学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重大规划与措施;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重大科研的计划;审议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纪律监督,对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其它有关学术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咨询。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直属科研机构,依据相关制度与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其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图形由汉字“邮”、“电”和传统文化中的回纹及象征着信息、通信的线条等元素综合变化而来,整体为盾牌造型。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精神:“信达天下 自强不息”。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厚德、弘毅、求是、笃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风:“勤奋、求实、进取、创新”。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20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网址: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石河子大学,英文译名为Shihezi University(缩写为SHZU)。学校官方网址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设有石河子和五家渠两个校区。学校可视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学研究型地方综合性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大力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政治素质过硬,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类型教育,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国家学位管理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相关程序,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兵团合作共建。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和兵团批准。
第十条 举办者具有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质量的权利;有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构建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贯彻__,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临时主持学校党委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_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保障学校依法科学决策的重要咨议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在职专家教授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咨议关系学校全局的发展规划、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按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发展规划和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推荐、聘任人选;
(四)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和开展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等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共青团石河子大学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聚焦思想政治引领核心任务,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职责。学校支持共青团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校、院(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两级管理。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和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并依据学校的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以及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平台建设;
(四)负责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能力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经费管理。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六)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七)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及考核管理制度,按规定就学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八)负责本院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总量管理、全员合同聘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发展建设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三)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及学校合法权益;
(六)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为上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岗位性质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学习档案制度,构建完整的学习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财务运行原则,坚持勤俭办学。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实行财务全额预决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内控制度,规范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化网络、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满足提高办学水平的需求。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机构等的合作,争取社会广泛的支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络处。
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发挥国家向西开放的区位优势和自身办学特色,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正行、博学多能”。
第六十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务实、求真、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为绿色,中间是白色草书“天山”图案;外圆为白色,上半部是_同志题写的橙红色校名,下半部是英文书写的绿色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国旗红标准色,寓意学校建校时间与新中国成立同步;校旗旗面中间印有规定字体的黄色中文校名。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母校,我永远的家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兵团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等,均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本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实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财经大学,中文简称为广东财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GDUFE。
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分别是广州校区和佛山校区。广州校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佛山校区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学海中路1号。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七条 学校坚持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学科门类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为主体,坚持商法融合,促进多学科协同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教育和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整体图案呈盾形,主色调为绿色(色标为C92M42Y52K3);图案主要由汉字广东财经大学、抽象的仙鹤图案、三条波浪纹和阿拉伯数字1983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40m× 1.60m),底色为浅灰蓝色(色标为C26M4Y7K0),旗面正中是校徽,校徽下面是中英文校名。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校旗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要
维护校徽、校旗的尊严,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校徽、校旗。
第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集体作词、雷蕾作曲的《广东财经大学校歌》。
第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精英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创设新兴和交叉学科;相关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可行性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并不断完善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相结合、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以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平台、创新创业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开放协同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配置资源,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制定招生章程,明确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选拔人才。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分制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符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求真、致用的科学研究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弘扬独立思考、自由探索、严谨求实、团队合作的学术研究精神,积极营造自由平等、开放包容、规范运行的学术环境,坚决反对和禁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进和完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突出应用研究;坚持以学科方向汇聚人才,着力打造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坚持培育和建设多层次、有特色、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科研平台体系;坚持培育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的重大项目与成果;坚持面向科学研究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和“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社会服务理念,发挥学校作为社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文化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丰富繁荣粤商文化、岭南文化;坚持以文化育人,促进师生员工文化素养的提升和高尚文化品格的形成,营造和谐的人文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合作国际化发展,推进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建设能够胜任国际化办学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稳步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平等、民主、法治、科学、和谐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二十三名,每届任期五年,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委员人数为十一名,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职数。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全体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有关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包括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党委全体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代为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常委会全体委员,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议题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须经师生员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成立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等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驻广东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对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负责。根据授权,监察专员办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进行调查、处置。
学校设立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科学、规范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配置;依据分类管理原则,制定不同的设置规则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群团机构、附属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机构经学校授权,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责,接受学校的领导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由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中,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定前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为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可设立非常设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非常设机构自行撤销。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选举和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进行,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为其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教学、教辅、科研等机构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独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治理、实现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学术组织运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职能属性分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评议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学科领域设置经济学分委员会、管理学分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艺术学与教育学分委员会等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应向校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有学位授予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产生,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学校领导及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职务委员;委员人数为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经济学分委员会、管理学分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与艺术学分委员会等。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批准授予学位,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
(二)审定申请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名单。
(三)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按规定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各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以及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职称评审的学术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具体根据当年职称申报情况进行设定,评议组成员依照规定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包括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召开职称评审会议。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依法建立监督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节 民主党派与群众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学校联系教职工的桥梁与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升教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等职责。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教学院(部)两级工会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规定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研究生会以__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
第六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报学校党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需要,在必要时可依法成立其他群众组织,相关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节 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进行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的职能分工,确定教学院(部)目标任务,赋予教学院(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院(部)的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容量,体现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优势。
第六十九条 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教学院(部)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用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院(部)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一条 教学院(部)实行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教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一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涉及党组织主要职责的,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在教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要确保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七十三条 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是教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行使职权。院长(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教学院(部)设置教辅、科研单位行政领导职务,并规定其工作职责。
第七十四条 教学、教辅、科研单位党组织设专职或兼职书记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一人,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教学院(部)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学院(部)内部教授治学的组织,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能,参与非学术事务重大决策咨询。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以教授为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教学院(部)教职工以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并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节 社会参与学校治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办学治校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参与学校治理常态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健全社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论证体制机制,大力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深入推进产学研协同,引入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学校办学活动,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第七十八条 学校健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评价作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面向社会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注重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在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所聘职务或岗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根据发展所需,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三)依法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六)就职务职称变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在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依法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退休是教职工应享受的权利,教职工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学校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四条学校特聘教师、兼职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按照法律、法律、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公开招聘与岗位聘用、岗位管理与职称评聘、职工培训与职业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奖惩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优化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学校坚持以培养造就学科领军人才为核心、以培育优秀青年教师为重点,注重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的结构和比例科学设置以教师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分类进行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
学校依法实行公开招聘、自主用人的制度。根据岗位类别和性质,分类开展人才招聘、选拔工作;根据审批权限,由分管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用人事宜;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选人用人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
学校人才工作依法建立监督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依据相关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统筹安排教职工培养培训计划,全面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学校重视教师职业发展,为教师打造阶梯式终身职业发展体系,注重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能力、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职业规范和身心健康的协同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等,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学校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晋升、奖惩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教职工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解聘的依据。
学校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和集体,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第九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
学校根据岗位类别和性质落实教职工基本工资待遇;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统筹兼顾的收入分配制度。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进步相适应的薪酬正常增长机制。
第九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非事业编制员工管理制度对非事业编制员工进行管理,维护非事业编制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非事业编制员工与事业编制员工享受同等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职工职业发展,规范教职工职业操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注重改善教职工待遇。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和职工争议调解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和调解。
第六章 学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导教并重,服务学生”的教育理念,通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协同育人模式共同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九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不具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助学服务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辅导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第二课堂活动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聚焦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第一课堂教学安排,统筹设计第二课堂项目体系,开展思想引领、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实现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互动互融、互补互促,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校育人目标。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教学院(部)两级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就业市场信息等服务,引导学生理性规划学习生活和职业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全力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一节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学院(部)、职能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拓展办学资金来源。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完成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满足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资金保障。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归口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会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资产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制度。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在保障学校运转的基础上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和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服务理念,建设符合校情、项目完整、管理规范、服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建设以读者为中心的图书馆,加强文献资源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服务;增强育人功能,把图书馆建设成为支持学生自主学习的知识中心、学习中心、文化中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对学校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水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构建促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现代化的教育信息化服务体系,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学效能,打造数字化校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办学活动正常开展,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校园进行科学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支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保体系,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校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成立广东财经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事会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改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等,由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人士(含兼职教职工),以及曾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含客座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建立为广大校友发展服务的平台,团结和激励校友为国家、社会、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学校独立捐资和发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资助并负责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依据以下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的修订建议由校长、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向学校党委提出;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
(二)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党委全体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章程修订案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其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法治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对查证属实的违反章程行为提请党委全体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工程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缩写为“SUES”。学校的网址是:。
第二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和考核职责。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上海市仙霞路350号,设有松江、长宁、虹口等校区,其中松江校区是主校区,位于上海市龙腾路333号,长宁校区位于上海市仙霞路350号,虹口校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附属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住所,位于上海市逸仙路88号。学校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规划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托产业办学,服务经济发展”的办学宗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上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学校坚持“四个主动纳入”: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和大格局之中,主动纳入到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高新技术发展潮流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律之中,主动纳入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迫切需求之中,主动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之中。学校坚持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育人理念,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依托产学研联盟合作办学模式和产学合作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卓越工程教育为引领,构筑与行业“协同育人、协同办学、协同创新”的“三协同模式”,培育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协调发展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学校依法在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实行学分制,学生毕业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学科专业以工程技术为主,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创新。
第十三条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人才培养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依托产学研平台开展协同育人,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进“产学合作、工学交替”的真实育人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通过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上海转型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产学研战略联盟,不断增强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培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培育科学精神,丰富校园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发挥文化引领功能,传承和弘扬“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的校训,“只争朝夕、敢为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以及“勤业惟诚、厚学致用”的价值取向,以文化自觉汇聚学校发展合力。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在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四)检查、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三)拟订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校党委决议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决策权并对决策负责,但不同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部、中心)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与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与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
(二)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1)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3)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4)杰出校友、知名人士;(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四)审议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建议;审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的推荐建议;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审议、咨询和决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开展工作,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研代会的事项。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学院(部、中心)是学校授权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二级单位,实行自主管理,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部、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做好就业工作;
(四)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中心)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六)负责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制定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院(部、中心)重要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组成。学院(部、中心)办公室主任、组织员等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持人,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学院(部、中心)应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十四条学院(部、中心)设院长(主任)一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院(部、中心)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学院(部、中心)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学院(部、中心)可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各方支持学院(部、中心)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部、中心)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院务委员会由共建单位代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知名人士和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学院(部、中心)设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
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民主推选,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备案。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成,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审查各专业或学位点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学位申请条件等。
学院(部、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议,并向学校推荐。
第四十八条学院(部、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部、中心)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积极锻炼身体,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六十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各类学习进修。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条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之中。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设校友会分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相关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学校可对大力捐资助学的社会知名人士或校友授予荣誉职衔。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训为“勤奋、求是、创新、奉献”。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标以“工”字的飞翔型变体为主要元素,寓意“工程大”展翅腾飞的美好前景,并蕴藏了学校的英文缩写“SUES”,校标以蓝色为主色调。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方毅同志题字)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为黄底白字,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金黄色校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方毅同志题字)。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前进,工程大》。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30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大学生的学校章程文本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彰显办学理念,明确发展目标和大学使命,保障学生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学校设有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广州国际校区,地址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777号。学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文化兴校,深化学术华工、开放华工、善治华工、幸福华工、大美华工建设,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家国情怀与全球视野兼备、“三力”(学习力、思想力、行动力)卓越的“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
第九条 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可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工见长,理工医结合,管、经、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不断完善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订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教学计划,依法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等各种费用;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谨慎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九)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要求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学生代表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校建设发展或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六)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把依法治理作为内部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通过党代表工作室等形式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重要思想、_、__,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
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责任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师生、港澳台侨工作,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学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广东省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及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任命。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课程思政建设,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持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相应的校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该校区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校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承担相关职责,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推选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当然委员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随其职务任免自然当选与更替。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提名组成人选,审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及拟聘任或者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及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七)为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七)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学校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下同)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五十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与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教代会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五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的监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系、中心等教学研究组织以及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实验室(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内部组织和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积极鼓励利用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贯彻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重保护校园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为校园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学校依据校园规划进行校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治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杰出校友和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理事会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华南理工大学及源头院系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外开放办学资源,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以及定点帮扶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办学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教育改革个案试点为突破,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弘扬中华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卓越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上方是红棉花,下方是学校标志性建筑牌坊。外环上方是中文“华南理工大学”,下方是英文“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校徽象征学校根基厚实、欣欣向荣。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章是教职工、学生和校友佩戴的校徽证章。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印中英文校名和校徽,主旗为红底黄字黄徽,副旗为白底蓝字蓝徽,旗面长宽比例均为 3∶2。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华南理工大学之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7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