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三大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必须负担起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能够被追究侵权责任。在实践中,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定情况下,在没有过错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叫做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责任保险、承运人航空运输人身损害等领域。
3.引证责任原则
引证责任原则是指,有些侵权行为属于法定责任范围,而行为人并没有过错行为,但是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引述某种法律或制度规定,自然引布了“引证责任原则”。引证责任原则的核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侵权责任。比如,医疗事故由于存在行为人为的因素导致,但是在医疗领域中存在的风险本身就需要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的三大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运用场景,但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有序。
协议违约可以起诉吗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受违约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一般情况下,协议违约可以起诉。
具体来说,协议违约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的存在:协议是违约行为的前提。只有双方当事人存在协议关系,并且在协议中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违约行为方未能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才能构成协议违约。
2.违约的实质:当事人严重或者重大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以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的实质。
3.损失的发生:由于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受违约影响的当事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的影响。
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违约影响的当事人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违约的具体细节和追究方式涉及多个因素和具体情境,最好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能够确定最佳方案。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
1.合同侵权
合同侵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行为。合同侵权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如果因合同侵权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了经济损失,侵权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2.违约
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得到合同的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受到了经济损失。违约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履行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合同侵权主要强调是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受到了损失;而违约主要强调的则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
此外,合同侵权和违约在其法律后果上也有所不同。合同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合同侵权责任更重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而违约责任则更侧重于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合同侵权和违约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触发条件及法律后果,并且需要对违约方或侵权方做出不同的约束和惩罚措施。
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类——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类——侵害财产和侵害人身。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类——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类——积极侵权和消极侵权。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如何构成
1、行为的违法性。
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