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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新版)

时间: 思恩 公司章程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2)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注: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办外资企业的,应分别列出各方情况。)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__(注:投资者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投资者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

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________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________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________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

(注:如果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存在差额,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________万美元;

设备:__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万美元(注: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十二条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____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5)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___、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______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______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 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 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 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7)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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