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设定后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可做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有什么
可做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如下: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抵押合同无效后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设定
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哪些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以下情况下抵押权无效: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